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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WTO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2003年7月2日及4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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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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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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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2003年7月2日及4日會議
1. 該規則工作小組於七月二日全天會議討論重點在於檢討主席以個人職權所提出之二項報告,一為主席必須呈報服務貿易理事會有關緊急防衛措施(ESM)、政府採購及補貼三項議題之年度報告,另一為主席依據(九十一)年七月通過該規則工作小組之計畫,必須於本年部長會議時盤點緊急防衛措施(ESM)、政府採購及補貼三項議題之談判進展及未來工作計畫。相關重點如次:
(1) 有關該三項議題之年度報告案,由於美國一直堅持主席不應在事實陳述部分,提及東協會員以一假設性之案例討論ESM之可行性及必要性,美國且反對某一會員所謂在現行會員之服務承諾表中已包括類似ESM之措施,認為在目前會員對ESM之定義及適用尚無共識時,無法確認目前某一會員國內之救濟措施即為類似ESM之防衛措施。美國並指出,經謹慎檢視該等文字,發現大部分會員將建立ESM之可行性與必要性與進一步服務貿易市場開放之問題相連。美國亦反駁東協會員所謂必須注入政治意願,方可加促該議題談判之說法。最後,在主席與會員協商下,方達成所有會員可接受之文字。至於政府採購及補貼部分則無較大之爭議。
(2) 至於盤點三項議題之談判進展案,開發中會員都反對將政府採購及補貼二項議題列為談判議題,認為此與該工作小組之工作計劃不符,大部分會員亦再度重申對於此三項議題之立場。基本上,在建立ESM機制方面,開發中國家與美、歐盟仍持一貫反對之立場。我國則表示,該機制之建立有助於激勵開發中會員進一步自由化服務貿易市場。補貼議題方面,大部分會員仍認為應執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五條之規定,加強補貼措施資訊之交換與蒐集,俾加速會員討論服務貿易補貼措施之定義;我國認同香港、日本及智利等會員之看法,認為即使缺乏對於服務貿易補貼措施之定義,仍不可防礙本項議題之進行。政府採購議題方面,僅歐盟、加拿大、澳洲、新加坡及我國等認為政府採購議題之討論應包括政府採購市場進入部分,歐盟於五月所提出之報告可作為頗佳之討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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