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件日期 |
文件編號 |
Title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CTE/INF/5/Rev.5
28 June 2005 (05-2799)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LIST OF DOCUMENTS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Revision
This list contains all documents that have been circulated in 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CTE) until 28 June 2005, with the most recent document listed first.
_______________
Table of Contents
I. List of Working Documents Categorized by Item of the Work Programme 4
A. Items 1 & 5 4
B. Item 2 5
C. Item 3(a) 6
D. Item 3(b) (Paragraph 32(iii)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7
E. Item 4 8
F. Item 6 (Paragraph 32(i)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9
1. General 9
2. Sectoral Analysis 11
(a) Agriculture 11
(b) Energy 12
(c) Fisheries 12
(d) Forestry 14
G. Item 7 14
H. Item 8 (Paragraph 32(ii)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15
I. Item 9 16
J. Item 10 17
II. Background Documents on MEAs and o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ctivities 17
A. The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
|
2005.06.28 |
WT/CTE/INF/5/Rev.5 |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 List of Documents -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 Revision
|
Decision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Ministers,
Meeting on the occasion of signing the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at Marrakesh on 15 April 1994,
Recalling the preamble of 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which states that members' "relation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 endeavour should be conducted with a view to raising standards of living, ensuring full employment and a large and steadily growing volume of real income and effective demand, and expanding the production of and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while allowing for the optimal use of the world's resour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bjectiv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eeking both to protect and preserve the environment and to enhance the means for doing so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ir respective needs and concern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Noting:
-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Agenda 21, and its follow-up in GATT, as reflected in the statement of the Chairman of the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 to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t their 48th Session in December 1992,
especially in relatio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particular to the least developed among them,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of removing trade restrictions and distortions;
- the issue of exports of domestically prohibited goods,
- that 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will consider the work programme envisaged in the Decision on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n integral part of its work, within the above terms of reference,
- that, pending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WTO,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should be carried out by a Sub-Committee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CWTO), open to all members of the PCWTO,
- to invite the Sub-Committee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when it is established, to provide input to the relevant bodies in respect of appropriate arrangements for relations with inter-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V of the WTO.
|
2003.11.16 |
|
Decision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
針對多哈宣言第31至第33段之我國立場
針對第31.1 WTO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MEAs)之關係,我國對此議題的立場,整理分析如下:
一、目前我國在貿易與環境議題上表達之立場
WTO/CTE甫於2002年10月8日至11日進行新的談判。在特別議程(Special Sessions)期間,我國世貿代表總共發言三次,第一次係簡介我國針對多哈部長宣言第31(i)段,所提出之提案重點,第二次為針對提案內容之答詢,第三次則為回應歐盟對我之善意。
(一)、我國針對多哈部長宣言第31(i)段之基本立場(Contribution on Paragraph31(1) of the 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TN/TE/W/11,3 October 2002)
1、綜論
我國認為促進貿易與環境政策的一致性是相當重要的。在這議題上,我國認為WTO會員國之間的共識可更容易地藉由逐步(step by step)討論的方式達成。多哈部長宣言第31(i)段之授權範圍為WTO規範以及為實現環境目的而採行的貿易措施,其整體關聯性中的某一部分。我國相信該授權範圍是相當合適的第一步驟。
WTO規範以及多邊環境協定是國際公法領域中支配跨邊境之貿易與環境措施的兩大體制。在兩個法律體制中的規定若具有較強的相容性(greater compatibility)與較低的不一致性(fewer inconsistencies),無疑地可增進貿易與環境之間的相互支持。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貿易與環境之政策制定者與談判者在國家以及國際層次上若具備較佳的協調合作能力,將是十分關鍵的。因此我國認為,未來當談判一新的多邊環境協定時,參與談判之WTO會員國應確保在該多邊環境協定中所規定的特定貿易義務,將符合WTO規範並避免可能的衝突。
在多哈部長宣言之授權範圍下所進行的談判中有關談判進行之程序的部分,我國支持澳洲所提出的三階段方法。此外,在澳洲所提建議以外的某些想法,我國認為若能對其作更進一步更具體地解釋,則必定有助於在特別議程中談判的進行。
2、授權範圍之意含
對於多哈部長宣言第31(i)段中所提「WTO現行規範(existing rules)和各類多邊環保公約(MEAs)內特定貿易
|
2003.10.16 |
|
針對多哈宣言第31至第33段之我國立場
|
多邊環境公約(MEAS)及特定貿易義務(STOS)之辨認 (identification)
日期:
2003.07.03
文件編號:
TN/TE/W35,TN/TE/W35/Rev.1
提交單位:中國
一、前言
中國希望就CTE例會中有關辨認MEAs以及STOs之相關準則的分析工作提出其貢獻。在本文第四部份中,我們由不同的層面出發給予STOs一些分類。在附錄中列之MEA僅為舉例說明MEA條文中的STOs。
二、辨認MEAs之準則
國際環境公約係以保護以及促進環境品質,並適當的使用自然資源為目的所設計之國際條約。中國認為杜哈宣言第三十一段第一項中所指之MEA應包括下列之要素:
1、
權威性(authoritativeness)
:MEAs應該於聯合國之贊助之下進行協商,該條約並應提交至聯合國秘書長或相關附屬機關之秘書長處。
2、
普遍性(universality)
:MEAs實質多數的締約國應包括大多數的WTO會員。
3、
開放性(openness):該條約應開放給其資格同於各該條約適用於原始締約國之國家加入。
4、
對貿易之影響(
impact on trade
):
MEAs
應包括明確的貿易措施,而該些措施之執行應形成對貿易之實質影響。
5、有效性(
effectiveness
):討論中的
MEA
s應已生效並該開放給新會員加入。
三、辨認STOs之準則
我們認為STOs僅限於特定以及具強制性之貿易措施,以下為辨認STOs的一些要素:
1、
目標(objective)
:該措施係為了達成MEA的目的而設計。
2、
與貿易相關(trade-related)
:該措施必須為我們於WTO架構下辨識出與進出口有關者,而其執行必須實際上造成對於貿易的影響。
3、
相關性(relevance)
:MEA下之貿易措施必須與WTO之規範有關。
4、
強制性(mandatory)
:貿易措施必須是MEA中明確規定並具有強制性者。
5 、
特定性(specificity)
:措施之執行必須是條約中明確並清楚規定者。
四、STOs之分類
在
MEA
中的
STO
包括的範圍很廣,就
STOs
之來源,我們有以下的分類:
(
1
)於
MEA
前言
|
2003.10.16 |
TN/TE/W35; TN/TE/W35/Rev.1 |
多邊環境公約(MEAS)及特定貿易義務(STOS)之辨認
|
我國環保服務業開放承諾清單更新版
2003.
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編號 內 容 本署承諾開放情形 940 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業 9401 94010 污水服務業
污水清除、處理及處置服務。使用之設備包括污水管、下水道、排水系統、污水坑及化糞池;而使用之程序包括稀釋、過濾、沈澱、化學沈降等。 承諾開放 不含以下項目:
水之收集、純化及配銷屬於18000細項(天然水)
未承諾開放 下水道之建設、修復、及變更等工作屬於51330細項(水道、港口、水壩及其他水體營建工程) 其他主管機關承諾開放 9402 94020 廢棄物處置服務
廢棄物收集及處置服務,包括垃圾、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收集、清運,及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置廢棄物等服務,其中亦包括廢棄物減量服務。 承諾開放 不含以下項目:
廢棄物或廢料之販售屬於62118細項(合約或金額方式之貨品販賣)及62278子目(廢棄物、廢料及回收物品之批發貿易服務)
其他主管機關承諾開放 環保議題之研究及實驗工作屬於85篇(研究與發展服務業)。 其他主管機關承諾開放 與環境保護議題相關之政府行政管理服務屬於91123細項(行政管理的住宅供給及社區寧適服務)91131細項(行政管理的農業、林業、漁業、及狩獵管理服務)及91132細項(行政管理的燃料及能源相關服務)。 未承諾開放 9403 94030 衛生及類似服務
其他衛生及類似服務,包括戶外打掃服務及除雪(冰)等服務。 承諾開放 不含以下項目:
建築物及非農業用建築物之消毒及除蟲等服務屬於87401細項
其他主管機關承諾開放 與農業相關之害蟲控制服務屬於88110細項(附隨於農業之服務) 其他主管機關承諾開放 9404 94040 廢氣清潔服務
固定或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多來自於燃燒化石燃料)之排放監測及控制服務,包括週遭空氣中污染物濃度之監測、控制及減量服務,特別是都市地區。 承諾開放 9405 94050 噪音改善服務
噪音污染監測、控制及改善服務,例如都市地區之交通相關噪音改善服務。 承諾開放 9406 94060 自然
|
2003.10.16 |
|
我國環保服務業開放承諾清單2003年更新版
|
CTE討論的十大議題
1995年2月16日,CTE召開第一次的會議,會議中決定採納部長決議中的十項議題列入會議議程中,並且在每年的各次例會中,分次討論部份議題。這十個議題分別是:
議題一: 多邊貿易體制條款與為環保目的之貿易措施之間的關係,包括與多邊環保協定中條款之關係 議題二: 與貿易相關的環境政策、會造成重大貿易衝擊的環境措施及多邊貿易體制條款之間的關係 議題三: 多邊貿易體制條款與下列項目之關係:
(a)
為環境目的所徵收之費用與賦稅;
(b)
與產品相關但屬於為達成環境目的之要求事項,包括產品標準與技術規範,以及產品包裝、標示及回收之相關規定。
議題四: 為環境目的之貿易措施與會產生重大貿易衝擊的環境措施/要求事項之公開透明度,與多邊貿易體制條款之關係 議題五: 多邊貿易體制與多邊環保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關係 議題六: 環境措施對於市場開放性的衝擊,特別是對於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其中的低度開發國家)的衝擊;以及去除對貿易之限制與扭曲現象對於環境的效益。 議題七: 各國違禁品(DPG)的出口 議題八: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之相關條款 議題九: 與服務業之貿易協定有關之相關條款與工作方案 議題十: 在世界貿易組織條文第五條中所提及之與跨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間之適當安排與意見投入
資料來源:http://www.epa.gov.tw/cooperation/貿易與環保/WTO基本資料/CTE討論的十大議題.htm
|
2003.10.16 |
|
CTE討論的十大議題
|
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之設置
1992年,聯合國於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簡稱UNCED)」,又稱為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通過了卄一世紀議程(Agenda 21),將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精神規劃為具體的行動方案。
其主要的內涵就是以生態保育和天然資源的永續利用為基礎,經由有效的經濟手段(包含國際間的貿易),來塑造生命品質不斷提升的社會。
該決議要求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後的第一次理事會議中(1995年的1月31日),成立一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簡稱CTE),其主要的任務包括:
一、鑑別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關聯性,以促進永續發展;
二、在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公開、平等、非歧視性等本質相容的情況下,對於是否需要進行任何多邊貿易體制條文的修改,做出適當的建議。
歷經了20多年的演變,貿易與環境的議題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後,終於有了較為正式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步入較有系統的規範管理階段(Rao, 2000)。
|
2003.10.16 |
|
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之設置
|
1971年,在斯德哥爾摩會議的準備階段過程中,世界貿易組織之前身,也就是「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的秘書處,被要求對於貿易與環境這個議題做出回應。
因此,GATT的秘書處遂開始對於其會員國進行調查,以彙整各國對於此議題的意見,並完成了「工業污染控制與國際貿易(Industrial Pollution Control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的報告。
EFTA的成員會在EMIT小組成立後,沈寂了20年才終於要求GATT召開集會,除了因應聯合國的會議之外,1971年至1991年這20年間,國際間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交互的影響效應不斷的強化,同時亦在GATT的會議舉辦過程中,逐漸受到重視與公開討論。
同時一旦發生各國的環境政策衝突時,其解決方式不應該損及各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規則與協議。
總而言之,此工作小組在此兩年的運作過程中,其功能主要是強化各締約成員的貿易談判代表,對於貿易與環境議題能有較為深刻的認識,並經由各議題的討論過程中,建立彼此之間的互信。
|
2003.10.16 |
|
WTO與環境貿易
|
參見:
貿易與環境談判
談判、執行與發展:杜哈發展議程
貿易與環境例行性工作
簡介
環境-簡介(連結至「認識WTO」WTO簡介相關段落)
常用問題集
貿易與環境談判
杜哈部長會議中,各國部長同意開始對部分貿易與環境相關議題進行談判。
於杜哈發展議程中,各國部長指示CTE(詳見議程第32段)繼續依據其現行職權範圍探討所有相關議題,其中特別明列3項議題。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貿易與環境工作於GATT,以及之後的WTO,已經著手進行許多行動以凝聚貿易與環境政策之彼此支援。
秘書處對於
UNEP/MEAs
與WTO現有合作與資訊交換方式的背景記錄。
|
2003.10.16 |
|
WTO貿易與環境簡介
|
部分工作委由貿易與環境特別會議(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Special Session
,
CTESS
)進行,而貿易與環境委員會(
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 CTE
)對於杜哈部長會議所授權談判的事項,在某些觀點也達成一定的共識。
依據杜哈宣言第
31(i)
段,會員被指示需就
WTO
貿易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
(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
之特定貿易義務
(
specific trade obligations ,STOs
)
兩者之關係進行討論,但討論的範圍限縮於同時為
WTO
會員以及
MEAs[1]
成員間規則的適用,且談判結果不宜減損非
MEAs
成員之
WTO
會員之權益。
對於「特定貿易義務」,部分代表團相信一定有清楚的措施可以達到
MEAs
所預定的目標,然而討論的重心還是在於
MEAs
所採取的貿易手段是否可以被視為「特定貿易義務」,且有論者指出,整個
MEAs
的運作架構應重新加以檢視,認為所謂「始於
MEAs
」之「特定貿易義務」應包含締約國大會
(
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
)
之決議,大會之決議應被採納,並討論其法律之地位。
然而,一些代表團強調維持資訊交換的彈性是很重要的,不然會造成
WTO
、
MEAs
以及小國的財務和人力的負擔;其他代表團則主張必須確認
WTO
委員會可以從和
UNEP
與
MEAs
的資訊交換中獲得好處。
至於觀察員地位,有些代表團主張必須等到總理事會
(
General Council
)
以及貿易協商委員會
(TNC)
做出結論後再加以討論;有些代表團則認為
CTESS
的討論必須符合杜哈部長會議所授權之範圍。
但部分代表團主張
WTO
必須建立自己的環境商品目錄冊,其他代表團則認為開發中國家的利益在本議題談判的過程中必須加以考量;至於環境商品是否包括農業產品,也在會中引起爭議。
另外,主席也提到,
CTESS
必須將焦點放在杜哈宣言第
31(iii)
段的討論,特別是各國對於環境商品的定義,成員並應依照「非農業產品市場進入協商小組」所制訂的程序,來討論關稅或非關稅障礙對於環境商品進出口之限制。
最後,有鑑於杜哈宣言的授權時間只到
2004
年
12
月,但目前仍有許多事項未討論完成,主席建議應增加
CTESS
的開會頻率,並以授權委任的方式分組討論。
|
2003.10.16 |
|
杜哈發展議程 各國提交文件 貿易與環境協商執行情形
|
貿易與環境之決議
各會員部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各GATT締約國部長集會於摩洛哥馬拉喀什 (Marrakesh)
舉行會議
, 以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最終決議。
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的前言中,已明
確
表示締約國致力於貿易與經濟領域的努力, 係為了提昇生活水準、確保充份就業、大量且持續成長的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及擴大商品與勞務之生產與
貿
易; 同時根據永續發展的目標
俾使
全世界資源得以最佳利用,並尋求環境保護與保育及提升環境保育的方法, 俾在經濟發展不同程度下符合
其
個別的需要與關切。
鑒於:
一、里約地球高峰會對環境發展的宣言、二十一世紀議程及隨後
由
GATT所討論的, 反應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理事會議主席向第四十八屆GATT大會所提出的聲明、及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EMIT GROUP)的工作、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及理事會代表們的工作範圍。
二、關於服務業貿易協定與環境的決議所
構
想的工作計畫。
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內相關的規定。
考慮在支持與防衛一個公開、非歧視性與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時,應避免
在
環境
保護
及促進永續發展產生
間之
衝突。期盼在多邊貿易體系的權限內協調貿易與環境政策, 該權限限制在貿易政策及與貿易相關聯的、可導致其締約成員顯著貿易影響之環境政策。
決議:
指導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一屆理事會建立一個開放給WTO所有會員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俾向WTO生效後兩年舉行乙次的
第一屆
部長級會議報告。
屆時
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將根據委員會的建議重新檢討。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貿易談判委員會決議之部份條文如下:一、為臻永續之發展,確認貿易與環境措施間的關聯性。
二、對是否需要修改多邊貿易體系相關條文提出適當之建議, 惟所提之建議必 須與多邊貿易體系所揭櫫之公開、公正及不歧視原則相符合,特別是必須注意下列各項:
為促進永續發展, 在制定有關貿易與環境措施積極互動關係之規 定時,必
須特別
考慮到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需要。
避免貿易保護
主義的
措施並遵守有效多邊原則, 以確保多邊貿易體系回 應二十一世紀議程及里約宣言第十二項原則之目標。
監督具環保目的
之
貿易措施與
重大
影響貿易之環保措施, 並依多邊原則管理上述措施之有效執行。
以
|
2003.10.15 |
|
WTO貿易與環境之決議
|
貿易與環境之決議
各會員部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各GATT締約國部長集會於摩洛哥馬拉喀什 (Marrakesh)
舉行會議
, 以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之最終決議。
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的前言中,已明
確
表示締約國致力於貿易與經濟領域的努力, 係為了提昇生活水準、確保充份就業、大量且持續成長的實質所得與有效需求、及擴大商品與勞務之生產與
貿
易; 同時根據永續發展的目標
俾使
全世界資源得以最佳利用,並尋求環境保護與保育及提升環境保育的方法, 俾在經濟發展不同程度下符合
其
個別的需要與關切。
鑒於:
一、里約地球高峰會對環境發展的宣言、二十一世紀議程及隨後
由
GATT所討論的, 反應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理事會議主席向第四十八屆GATT大會所提出的聲明、及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EMIT GROUP)的工作、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及理事會代表們的工作範圍。
二、關於服務業貿易協定與環境的決議所
構
想的工作計畫。
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內相關的規定。
考慮在支持與防衛一個公開、非歧視性與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時,應避免
在
環境
保護
及促進永續發展產生
間之
衝突。期盼在多邊貿易體系的權限內協調貿易與環境政策, 該權限限制在貿易政策及與貿易相關聯的、可導致其締約成員顯著貿易影響之環境政策。
決議:
指導世界貿易組織(WTO)第一屆理事會建立一個開放給WTO所有會員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俾向WTO生效後兩年舉行乙次的
第一屆
部長級會議報告。
屆時
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將根據委員會的建議重新檢討。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貿易談判委員會決議之部份條文如下:一、為臻永續之發展,確認貿易與環境措施間的關聯性。
二、對是否需要修改多邊貿易體系相關條文提出適當之建議, 惟所提之建議必 須與多邊貿易體系所揭櫫之公開、公正及不歧視原則相符合,特別是必須注意下列各項:
為促進永續發展, 在制定有關貿易與環境措施積極互動關係之規 定時,必
須特別
考慮到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需要。
避免貿易保護
主義的
措施並遵守有效多邊原則, 以確保多邊貿易體系回 應二十一世紀議程及里約宣言第十二項原則之目標。
監督具環保目的
之
貿易措施與
重大
影響貿易之環保措施, 並依多邊原則管理上述措施之有效執行。
|
2003.09.05 |
|
貿易與環境之決議
|
環境商品之協商:
有效率、低碳與低污染排放之燃料與科技
日期:
2003.01.28
文件編號:
TN/TE/W/19
TN/MA/W/24
提交單位:卡達
I. 導言
考慮到貿易協商委員會所分配之工作,本份文件提交至
CTE
例會以及市場進入談判小組(
Negotiating Group on Market Access
以下簡稱
NGMA
)。
卡達於第三次
CTE
例會時即強調環境商品與服務業之定義與分類的必要。就環境商品與科技的範圍以及特性可加以定義與評估的方法論相當重要,而且也有助於
CTE
以及
NGMA
進行有關環境商品、科技與服務業之減讓資格的談判。
II.
環境商品之定義
在選定特定之環境商品、科技與服務業時,有必要採用特定之環保末端用途標準。用於
CTE
例會以及
NGMA
協商之減讓表中的商品與科技,必須可以精準的顯示中其固有之環境與永續發展利益。此外,其亦可提升MEAs和WTO之間的整合和互相支持性。
III.
有效率、低碳與低污染排放燃料與科技
卡達於第三次
CTE
例會時的提交文件中,建議特定之天然氣發電系統:
combined-cycle natural gas fired generation system
以及更先進的氣體渦輪系統(
advanced gas-turbines systems
)可以被納入環境商品的清單中,因為兩套系統均以其省能以及永續發展之潛力著稱。本份文件將嘗試者針對此兩套系統以及其他相關之有效率的低碳與低排放燃料及科技加以定義,並評估其經濟與環境優點。
IV.
為何要貿易自由化
因燃燒石化燃料所排放的溫室氣體被認為是全球氣候變遷的主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目標之一即在於將全球的能源系統,由高碳密度之能源來源逐漸移轉至無碳之可再生能源,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及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累積。但可再生能源於好一段時間內尚無法符合全球之能源需求,因此天然氣與其他相關的潔淨燃料對於轉變至無碳時代前之過渡期極有必要。
天然氣與可再生能源之混合使用已存在。透過其於可再生氫經濟系統(
renewable hydrogen economy
)中所扮演的角色,亦強化了可再生
|
2003.01.28 |
TN/TE/W/19; TN/MA/W/24 |
環境商品之協商:有效率、低碳與低污染排放之燃料與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