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文件列表
資料庫首頁
/
兩岸貿易議題
/
大陸物品進口規定
大陸物品進口規定
《請登入,以查閱更多文件》
文件日期
文件編號
Title
為阻絕消費者購買到進口黑心產品,行政院成立的跨部會「進口產品安全專案小組」,並將推動與主要貿易國家相互建立即時警示系統的合作,分享產品資訊。目前台灣除了與「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建立合作關係外,與新加坡、紐西蘭等國家也有即時性的警示系統合作,只要發現不安全的進口產品,便會相互通知。
為了預防黑心產品的進口,美國在今(2007)年7月由布希總統下令成立「進口產品安全工作小組」,並指派衛生部長召集領導,涵蓋農業部、食品藥物管理局、國土安全部等12個政府單位,就美國的進口產品,檢討評估相關防護措施,顯示美國已把進口產品安全視為國家安全的課題。此外,今(2007)年9月在澳洲雪梨舉行的亞太經合會(APEC)中,也在部長級會議中宣布成立「APEC食品安全合作論壇」代表各國開始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擔心危害性的產品如果出口到全球主要市場或國家,將產生災難。
由於中國製造的黑心產品問題層出不窮,中國領導人胡錦濤近日在國際場合多次解釋說明,希望化解國際社會的疑慮,但中國政府無力管控產品輸出的流程,儼然已成各國的威脅。由於兩岸經貿關係密切,政府除希望能與更多國家進行跨國合作外,也推動建立產品檢測與證書的相互承認,進行更廣泛的合作。行政院也特別成立「不安全進口產品資訊網」(www.unsafeimports.nat.gov.tw),公布食品、藥品、農畜產品、化妝品、化工品、機電產品、玩具等進口黑心產品的訊息,提供民眾查詢,確保國人的消費安全與健康。
【由吳巨盟報導,取材自自由時報,2007年9月26日】
2007.09.29
杜絕黑心產品,台灣政府成立跨部會「進口產品安全專案小組」
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發布
財政部台財關字第八三一六六一七九八號
經濟部經(83)貿字第○九○二七三號第一條 進口貨品原產地之認定基準,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品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
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第五條 進口貨品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由進口地關稅局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會商。
2003.11.27
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發文日期:91年02月15日發文字號:貿一字第○九一○一○○二九九三號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經本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申請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
大陸物品,供作推廣外銷或研究用之樣品,但應以少量且與其所營事業項目
或其主要產品及研究開發目的相符者。
二、未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申請輸入自用之研究用樣品,應與申請人身分及研
究目的之特定項目相符,並以少量進口為限。
2003.11.27
自用研究或開發用樣品之輸入條件
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92年07月21日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一七五-○號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經(九○)貿字第○九○二○○二○五九○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
2003.11.27
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htm
保稅區廠商得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輸入或進儲大陸物品之規定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90年11月07日發文字號:經(九○)貿字第○九○二○○二一六六─○號主旨:公告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轉運之大陸地區物品,得以保稅方式輸入或進儲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從事相關之加工、重整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之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其輸入或進儲時免逐案向本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可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二、前述廠商輸入或進儲大陸地區紡織品,經加工後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應符合「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之認定基準」,並應依「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2003.11.27
保稅區廠商得經由境外航運中心輸入或進儲大陸物品之規定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一)保稅工廠得申請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限自行加工外銷,或以原型態或加工後轉售其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外銷;或申請輸入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產品,限供重整後全數外銷。
(三)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及相關產品,其中農產品暫不列入許可範圍;惟如確有必要,且國內無生產者,可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件,向本局另行專案申請辦理。
92年07月21日貿服字第○九二○一五○八五九-三號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如下:保稅工廠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申請書附件一保稅工廠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及零組件申請書
申請書發文日期及字號:
申請人:
(請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戳) 保稅工廠監管編號:
申請人印章:
保稅工廠登記證字號:
監管海關名稱:
製造產品種類:
檢附證件:
1.
2.
國際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 (高雄辦事處)審查單位審查意見:
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轉儲)明細表
□原型態 □加工後 □重整後
原輸入貨品保稅工廠名稱及監管編號:
監管海關:
擬轉售
(轉儲)
保稅工廠名稱及監管編號
園區事業名稱及監管編號:
區內事業名稱及監管編號
監管海關:
物流中心名稱及監管編號
共 頁 第 頁
項次
料號
CCC Code及貨品名稱
規格
或型號
數量
(單位)
原進口報單
號碼及項次
使用原料名稱、規格、型號及
CCC Code (加工、重整後轉售者填列)
備註
2003.11.27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
冷凍蔬果加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之輸入條件91年02月15日經授貿字第 ○九一二○○二○一七| ○號一、申請進口經濟部公告列為准許輸入之大陸冷凍蔬果,限全數加工外銷,不得將進口之貨品或其製品流入國內市場,其加工之製品應符合「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中第四條有關實質轉型之規定。
二、申請工廠以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產品項目為冷凍蔬果或冷凍脫水蔬果,並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者為限。
六、申請工廠應將申請進口貨品之進口數量、加工耗用、製品出口、製品及半成品庫存數量等資料送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核銷保存,以便本局查核。
2003.11.27
冷凍蔬果加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冷凍蔬果加工外銷之輸入條件
輸入公告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92年02月10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二八|○號主旨:公告修正「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之輸入條件」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一、為便利加工出口區廠商申辦進口委託大陸加工成衣相關作業,有關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之公會,增加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爰修正旨揭輸入條件如附件,其中第七點增列「加工出口區廠商出口國產成品布料、紗線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並得向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另第三點配合增列「台灣加工出口區製衣工業同業公會」字樣。
工之成衣申請書(第一聯)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成衣同意書(第二聯)附表 1 - 1 出口之國產成品梭織布料品名及相關CCC號列附表 1 - 2 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梭織成衣品名及相關CCC號列附表 2 - 1 出口之國產成品針織布料品名及相關CCC號列附表 2 - 2 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成衣品名及相關CCC號列附表 3 - 1 出口之國產紗線品名及相關CCC號列附表 3 - 2 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針織或鉤織毛衣品名及相關CCC號列
2003.11.27
輸入公告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
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貿一字第O九一O一OO二九九三號主旨: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之輸入條件,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外,其輸入條件為:
(一)古物:經教育部認定者。
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同意來台採訪、拍片、製作節目所需之攝影製片器材、服裝、道具,並限期復運出口者。
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報備之我方影視團體赴大陸拍片、製作節目所使用之攝影製片器材、服裝、道具。
2003.11.27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作業辦法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
教育部台(88)參字第88010953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3條第 一 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之申請及相關事宜,特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代為向本部申請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單位不得利用古物從事商業行為,如有違反,本部得命其停止活動,並於三年內對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拒絕受理。
2003.11.27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作業辦法
大陸地區民俗文物輸入臺灣地區認定作業要點內政部83年1月18日台(83)內民字第8373287號函訂頒一、內政部辦理大陸地區民俗文物輸入臺灣地區認定作業,依本要點行之。
(二)輸入之民俗文物應符合左列規定:1、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並能反映大陸地區地方民間生活特殊傳統風俗習慣者。
(二)內政部依第二點所定認定要件審查通過後核發證明文件,申請者再據以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
(三)民俗文物清冊(應載明品名、地區、風俗習慣、特色、年代、形狀、大小、質地、數量及持有者等項目)。
2003.11.27
大陸地區民俗文物輸入臺灣地區認定作業要點.htm
第 二 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引進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技術服務業,以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產品檢測服務業、 工程顧問業、環保工程業、廢棄物消除處理業、廢水代處理業、環境檢測服 務業為限。
第 九 條技術引進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原料、零組件或產品雛型經於技術引進計 畫書中載明品名、規格及進口數量並經許可者,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 易許可辦法之規定申請進口。
第 十 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 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2003.11.27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發文日期:92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經授貿字第○九二二○○二一七四-○號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公告事項:一、為進一步簡化行政手續,並方便各界瞭解大陸物品開放進口項目及其相關規定,大陸物品輸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農、工產品正負面兩表並列之方式,改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理。
(六)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五、輸入大陸物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003.11.27
自用研究用樣品之處理原則
大陸物品進口管理概況 修改日期:92.
嗣為肆應業者實際需要並提高其出口競爭力,除農產品部分,因大陸產品價格低廉,甚具競爭力,開放進口恐對國內農業造成嚴重衝擊,不宜大幅開放,仍採正面表列方式辦理外,本部在考量不危害家安全及對國內相關產業無不良影響之二項條件下,針對尚未開放之大陸工業產品進行全面檢討,擴大開放範圍,並將不宜開放之貨品項目列入負面表,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大陸工業產品負面列表措施。
(
最新開放大陸農工產品進口項目統計表)
〈開放大陸物品年度統計表〉(歷次開放大陸物品相關紀錄)
另為簡政便民,於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大陸物品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同年十一月一日起擴大免證範圍,目前免證項目計七、七九一項,占開放項目八、
三一四項之
93.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
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少量物品。
(五)輸入大陸物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 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伍、大陸物品之產地標示: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
(CHINESE MAINLAND)字樣」,但對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特定紡織品除外),惟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台統戰標誌者(即中國台灣、臺灣省或其他明顯矮化我方之文字或圖樣),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
柒、進口大陸物品注意事項 一、輸入大陸物品,應依「限制輸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 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本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四、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商品號列貨名如為「××之零附件(配件、組
件、元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口人申請簽證或報運進口時,應據實列明該等零附件、配件、組件、 元件之細目名稱,實際到貨與申報貨品名稱及其細目名稱相符者, 即准進口,由海關逕予放行(即申請簽證或報運進口時,除依公告 貨名載明「××貨品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外,其所列之
細目名稱經審核確屬該公告之貨品之零附件、配件、組件或元件者,
則不論該等細目貨名歸屬CCC何號列,皆准予簽證或報運進口);
其稅則號列有疑義者,則以海關認定為準。
五、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貨名為「非完成品」者,該「非完成品」之定義
為:「係指未作最後加工之貨品,即貨品已具有完成品之近似形狀或外
觀,但仍缺少螺絲、螺帽、螺釘以外之某些零件,無論接上電源與否,
均不能直接使用,僅能供最後產品完成之用。
六、進口大陸製「修造船艇所需器材」,應憑工業局證明文件辦理進口,實際
到貨與工業局證明文件所載貨品名稱及其細目名稱相符者即准進口,請
海關逕予放行;其稅則號列有疑義者,則以海關認定為準。
2003.11.27
大陸物品進口管理概況
三、進口大陸砂石之管制總量及核配方式如下:(一)每年進口總量管制為九○○萬公噸:北部地區二五○萬公噸、東部地區為五○萬公噸、中部地區為一○○萬公噸、南部地區為五○○萬公噸,並分階段核發進口量,首階段核發申請進口總數量為一五○萬公噸,按各地區管制量比例核發。
(一)申請大陸砂石進口同意文件之核發作業採複審制,初審部分委託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辦理;複審部分由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辦理。
(二)依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砂石及級配類)或台北市營造工程物價基本分類指數(砂石及級配類),自公告日起其價格上漲超過百分之五。
八、國內砂石價格有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礦務局得適時建議貿易局召開會議,檢討調整進口總量管制之數量。
2003.11.27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Page
of 2
Next Page>>